绥化学院科研成果认定、登记与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管理,客观准确地把握科研动态,做好年度科研成果的统计、上报和奖励工作,促进学校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成果登记是做好教育部与省教育厅、科技部与省科技厅等各级科研统计年报的基础,是学校科研档案形成与科研工作量计算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凡学校在岗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作品等职务知识产权成果,均在登记范围之列。
第四条 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不得参加评奖或奖励。
第二章 成果登记范围
第五条 凡由学校教职工主持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如下科研项目或成果等须进行登记。
(一)科研项目:学校教职工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完成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
(二)著作: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教材、辞书、工具书及论文集等;公开出版的由多人分别撰写的单篇论文汇集成的论文集,不作为著作类登记,可作为单篇论文分别登记 。
(三)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译文、评论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凭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登记。
(四)获奖成果:获得各级政府奖励和学校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专利:职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章 成果登记方法
第六条 成果登记时限,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全部科研成果为一个统计年度。登记时间为4月1日至4月30日。因个人原因未登记的科研成果,在定级、定岗、晋职及评优时不予承认。
第七条 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按《科研管理系统》适时填报科研成果。作者本人持项目申请书、立项审批书、结题报告、结题证书,论文、著作等成果原件到科技处认定、登记。科技处负责原件复印、认定成果验印及存档等工作。
第八条 认定、登记必须携带的审核材料:与项目有关的原件,论文等成果的原件。原件作为审核依据,复印件存档。存档材料包括:论文复印件(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著作复印件(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美术、音乐创作作品出版物原件或展出、演出、播出的证书原件(大型作品无法提供原件的,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认定办法);成果获奖证书原件;鉴定证书或结题证书、专利证书原件;检索资料或收录证明资料(被SCI、EI、SSCI、新华文摘等收录的论文);专利证书原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对编入会议论文集或在学术会议上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同一论文,只做一次登记,其它未尽事宜可在备注栏内作附加说明。
第十条凡登记的科研成果,必须以绥化学院为署名单位;不以绥化学院为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和登记: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论文集未经正式出版的;著作、论文未提供原件的;艺术类作品未提供出版物原件的;科研项目未通过鉴定结项的;获奖成果未提供奖励证书原件的;其它各类辅导材料、复习资料、实验大纲、考试大纲、练习册、测试题等不作为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调入学校工作以前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可作个人成果登记至“新调入或攻读学位教师以非绥化学院名义取得的科研成果登记”平台中,但不作为学校成果登记;已调离学校后出版、发表的科研成果(学校资助的在研项目)给予登记。
第十三条 成果登记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严禁弄虚作假。若发现教职工有与事实不符的登记,取消成果登记权,二年内科研成果不得登记,并将根据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成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处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对科研成果进行统计、汇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或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审核、推荐已登记的科研成果,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