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教师听课、助课管理办法
为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不断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听课、助课管理办法。
一、听课
1.听课时数要求。
(1)教学管理人员及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半学年至少听课5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
(2)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每半学年至少听课8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3)教师每半学年至少听课4次。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应至少听2位不同教师的课程;具有副教授、讲师或助教职称的教师,每学期应至少听4位教师的课程,且每门课程听课时间至少为1学时。
(4)教学督导按《绥化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绥院院发[2009] 144号)规定及工作计划听课。
2.基本要求。
(1)听课时要不迟到、不早退,不能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2)每次听课需认真记录,听课记录每学年交一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务处工作人员的听课记录由教务处汇总、保存;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由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汇总、保存;各教学单位人员的听课记录由所在教学单位汇总、保存。
(3)听课时要按《绥化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对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对学生的学习、出勤、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教务处反映。
(4)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一般不预先通知被听课的教师和班级。
二、助课
1.见习助教、助教、讲师每年均应当完成一门课程的助课任务。助讲课程原则上应是本人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未经过助课环节的新教师,一般不能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2.见习助教、助教,由教学单位指定热爱教育事业,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简称导师),并为导师助课。导师无课,由教学单位与导师安排为其他教授或副教授助课。导师应为助课教师制定助课计划,对助课教师的工作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3.教师助课期间,要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全程听课,应协助导师完成学生的作业批改、辅导答疑、指导实验等工作,助课要有助课笔记和助课记录。根据教学内容,在导师的指导下,可以有选择的主讲一节或一章的内容,并对授课情况做出书面总结。助课期间不能听课时需向导师请假。
4.助课期满后,助课教师统一参加学院组织的新开课教师和开新课教师的试讲活动,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